根據工作安排,稅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整合出口退稅信息系統?更好服務納稅人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積極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更好服務市場主體,按照在黨史學習教育中開展好“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的要求,稅務總局將金稅三期工程系統和出口退稅管理系統進行了整合,在金稅三期工程系統中開發了出口退稅管理模塊。本次系統整合工作,堅持為民便民,以優化執法服務、辦好惠民實事為導向,大幅簡并優化了出口退(免)稅申報、報送資料、辦稅程序、證明開具和分類管理等措施,增加了便捷服務功能。為明確上述出口退(免)稅相關事項,稅務總局制發了《公告》。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解讀
(一)《公告》施行后,納稅人由于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報關單沒有電子信息,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是否還需要提前進行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
答:不需要。《公告》施行前,納稅人因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報關單等退(免)稅申報憑證沒有電子信息,無法按期申報出口退(免)稅的,需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截止期前,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收齊電子信息后再申報出口退(免)稅。為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公告》施行后,對于因退(免)稅申報憑證沒有電子信息,而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的納稅人,收齊電子信息后即可直接申報出口退(免)稅,不再需要提前辦理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
(二)《公告》施行后,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和視同出口貨物,以及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如因未收齊增值稅進貨憑證,而無法按期申報出口退(免)稅,是否均無需提前申請延期申報,待取得增值稅進貨憑證后,即可直接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
答:是的。《公告》施行前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和視同出口貨物,以及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如因與供貨企業經濟糾紛等原因,未能及時取得增值稅進貨憑證、出口報關單等退(免)稅申報單證,而無法按期申報出口退(免)稅的,需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截止期前,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申報,收齊申報單證后再申報出口退(免)稅。為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公告》施行后,對于因未收齊退(免)稅申報單證,而無法按期申報退(免)稅的納稅人,收齊申報單證后即可直接申報出口退(免)稅,不再需要提前辦理延期申報。
(三)《公告》施行前后,納稅人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時需要報送的表單資料有何變化?
答:《公告》施行前,納稅人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時,需要報送《出口退(免)稅備案表》,以及《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2項資料。未辦理備案登記發生委托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協議,無需報送上述2項資料。為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公告》對出口退(免)稅備案環節的報送資料進行了簡化。簡化后,所有納稅人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時,均不再報送《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
(四)《公告》施行前后,生產企業辦理出口貨物勞務免抵退稅申報時需要報送的表單有何變化?
答:《公告》施行前,生產企業辦理出口貨物勞務免抵退稅申報時,需要同時報送《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附表》《免抵退稅申報資料情況表》及《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共4張表單,在加工出口貨物時使用不計提進項稅額的國內免稅原材料的,還需同時報送《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扣除國內免稅原材料申請表》。為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公告》對上述申報表單進行了簡并優化,凡可通過信息化手段獲取的,不再要求納稅人報送。簡并優化后,生產企業辦理免抵退稅申報時,僅需報送《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2張表單,不再報送其余3張表單。
(五)《公告》施行前后,外貿企業辦理出口貨物免退稅申報時需要報送的表單有何變化?
答:《公告》施行前,外貿企業辦理出口貨物免退稅申報時,需要同時報送《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3張表單。為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公告》通過進一步完善申報表單間勾稽關系,對現有申報表單及填列項目進行了簡并優化。簡并優化后,外貿企業辦理免退稅申報時,僅需報送《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不再報送《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
(六)《公告》施行前后,納稅人辦理國際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時需要報送的表單有何變化?
答:《公告》施行前,納稅人辦理國際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時,需要報送《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附表》及《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共3張表單。為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公告》通過進一步完善申報表單間勾稽關系,對現有申報表單及填列項目進行了簡并優化。簡并優化后,辦理國際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時,僅需報送《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不再報送《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附表》。
(七)《公告》施行前后,納稅人對外提供研發服務辦理免退稅申報時需要報送的表單有何變化?
答:《公告》施行前,納稅人對外提供研發服務等跨境應稅行為辦理免退稅申報時,需同時報送《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外貿企業外購應稅服務出口明細申報表》及《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3張表單。為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公告》對申報表單和填列項目進行了簡并優化。簡并優化后,納稅人對外提供研發服務等跨境應稅行為辦理免退稅申報時,僅需報送《跨境應稅行為免退稅申報明細表》1張表單,不再報送其余表單。
(八)納稅人發現已申報、但尚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數據有誤,能否申請撤回申報數據?如何撤回?
答:可以撤回。《公告》明確,納稅人發現已申報、但尚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數據有誤的,可以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撤回退(免)稅申報申請表》,申請撤回申報數據。申請撤回時,外貿型出口企業按批次撤回退(免)稅申報,生產型出口企業按所屬期撤回退(免)稅申報。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未發現相關申報數據存在不予退稅情形的,即可撤回申報。
(九)此前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免稅卷煙需直接從指定口岸海關報關出口方可辦理免稅核銷手續。現在海關已全面實施通關一體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是否也有變化?
答:是的。考慮到海關通關一體化全面推行的實際情況,《公告》明確,已實施通關一體化的地區,自本地區通關一體化實施之日起,從任意海關報關出口的免稅卷煙,均可按規定辦理免稅核銷手續。
(十)《公告》對納稅人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需報送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進行了調整,減少了納稅人需要填列的項目總數,僅新增了“委托出口貨物證明號碼”一個欄次,新增這個欄次的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主要考慮是為了能在盡可能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的同時,也便于實施管理。在增加“委托出口貨物證明號碼”后,稅務機關可以直接通過電子信息索引到對應的《委托出口貨物證明》。據此,納稅人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無需報送紙質《委托出口貨物證明》,改為由稅務機關根據“委托出口貨物證明號碼”自行查找匹配相應《委托出口貨物證明》信息。
(十一)《公告》將原先的《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調整為《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本次調整的內容是否僅為證明名稱?
答:《公告》調整的內容不僅包括證明名稱,還包括:一是簡化表單與填列項目。將納稅人報送的《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表》和稅務機關開具的《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簡化合并為可通用于納稅人報送、稅務機關開具的1張證明表單(《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并減少了納稅人需填列的項目。二是拓展證明用途。根據納稅人訴求和海關監管實際,將該證明的使用范圍,由原先用于辦理出口貨物退運手續的單一用途,拓展為現在的用于辦理出口貨物退運手續、用于修改或撤銷出口報關單的多種用途。
(十二)納稅人在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開具后,發現證明有誤,能否申請作廢已開具的證明?如何申請?
答:可以申請作廢。《公告》施行后,納稅人需要作廢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的,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作廢申請并交回原出具的紙質證明即可。同時,為便利納稅人申報,稅務機關在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離線申報工具上為納稅人提供了制式申請模板及便捷申請服務功能,納稅人可根據需要,自行選擇使用上述功能提交作廢申請或自行制作書面申請現場報送稅務機關。
(十三)《公告》對《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中三類出口企業的評定標準進行了哪些調整?
答:《公告》施行前,按照《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發布,2018年第31號修改)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快出口退稅進度有關事項的報告》(2018年第48號)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其出口企業管理類別應評定為三類:1.自首筆申報出口退(免)稅之日起至評定時未滿12個月。2.評定時納稅信用級別為C級,或尚未評價納稅信用級別。3.上一年度發生過違反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的情形,但尚未達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標準或司法機關處理標準的。4.存在省稅務局規定的其他失信或風險情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8號)新增納稅信用級別M級的規定,《公告》在三類出口企業評定標準的第二種情形中,增加了納稅信用級別為M級的內容。
(十四)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完成年度評定后,其評定結果自何時開始生效?
答:按照《公告》規定,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的年度評定結果于評定完成后的次月1日起生效。
(十五)《公告》第六條明確,在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出口退稅離線申報工具三種免費申報渠道中,增加部分便捷服務功能,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主要考慮是為了便利納稅人申報。目前,納稅人在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撤回、進料加工計劃分配率調整等事項時,需根據文件要求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申請,并且需要將紙質材料報送到稅務機關。為方便納稅人申報,稅務機關在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及出口退稅離線申報工具中,提供了統一的申請樣式,并支持相關申請的信息化采集、打印、輸出、上傳等便捷服務功能。為便于納稅人充分了解有關情況,及時享受便利服務,《公告》第六條發布了出口退(免)稅便捷服務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