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對被審計單位舞弊的考慮,以及具體運用《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并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實施的程序》,以識別、評估和應對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第三條 在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以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由于舞弊導致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
第二章 舞弊的特征
第四條 財務報表的錯報可能由于舞弊或錯誤所致。舞弊和錯誤的區別在于,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錯報的行為是故意行為還是非故意行為。
第五條 錯誤是指導致財務報表錯報的非故意行為,主要包括:
(一)為編制財務報表而收集和處理數據時發生失誤;
(二)由于疏忽和誤解有關事實而作出不恰當的會計估計;
(三)在運用與確認、計量、分類或列報(包括披露,下同)相關的會計政策時發生失誤。
第六條 舞弊是指被審計單位的管理層、治理層、員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騙手段獲取不當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為。
舞弊是一個寬泛的法律概念,但本準則并不要求注冊會計師對舞弊是否已經發生作出法律意義上的判定,只要求關注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舞弊。
第七條 下列兩類故意錯報與財務報表審計相關:
(一)對財務信息作出虛假報告導致的錯報;
(二)侵占資產導致的錯報。
第八條 對財務信息作出虛假報告,可能源于管理層通過操縱利潤誤導財務報表使用者對被審計單位業績或盈利能力的判斷。
對財務信息作出虛假報告的動機主要包括:
(一)迎合市場預期或特定監管要求;
(二)牟取以財務業績為基礎的私人報酬最大化;
(三)偷逃或騙取稅款;
(四)騙取外部資金;
(五)掩蓋侵占資產的事實。
第九條 對財務信息作出虛假報告通常表現為:
(一)對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會計記錄或相關文件記錄的操縱、偽造或篡改;
(二)對交易、事項或其他重要信息在財務報表中的不真實表達或故意遺漏;
(三)對與確認、計量、分類或列報有關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故意誤用。
第十條 對財務信息作出虛假報告通常與管理層凌駕于控制之上有關。管理層通過凌駕于控制之上實施舞弊的手段主要包括:
(一)編制虛假的會計分錄,特別是在臨近會計期末時;
(二)濫用或隨意變更會計政策;
(三)不恰當地調整會計估計所依據的假設及改變原先作出的判斷;
(四)故意漏記、提前確認或推遲確認報告期內發生的交易或事項;
(五)隱瞞可能影響財務報表金額的事實;
(六)構造復雜的交易以歪曲財務狀況或經營成果;
(七)篡改與重大或異常交易相關的會計記錄和交易條款。
第十一條 侵占資產是指被審計單位的管理層或員工非法占用被審計單位的資產,其手段主要包括:
(一)貪污收入款項;
(二)盜取貨幣資金、實物資產或無形資產;
(三)使被審計單位對虛構的商品或勞務付款;
(四)將被審計單位資產挪為私用。
侵占資產通常伴隨著虛假或誤導性的文件記錄,其目的是隱瞞資產缺失或未經適當授權使用資產的事實。
第十二條 舞弊的發生通常涉及下列因素:
(一)動機或壓力;
(二)機會;
(三)借口。
第三章 治理層、管理層的責任和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十三條 防止或發現舞弊是被審計單位治理層和管理層的責任。
第十四條 治理層有責任監督管理層建立和維護內部控制。
第十五條 管理層有責任在治理層的監督下建立良好的控制環境,維護有關政策和程序,以保證有序和有效地開展業務活動,包括制定和維護與財務報告可靠性相關的控制,并對可能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風險實施管理。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有責任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以下簡稱審計準則)的規定實施審計工作,獲取財務報表在整體上不存在重大錯報的合理保證,無論該錯報是由于舞弊還是錯誤導致。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整個審計過程中保持職業懷疑態度,考慮管理層凌駕于控制之上的可能性,并應當意識到,可以有效發現錯誤的審計程序未必適用于發現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
第四章 審計的固有限制
第十八條 由于存在下列固有限制,即使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恰當地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注冊會計師也不能對財務報表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絕對保證:
(一)選擇性測試方法的運用;
(二)內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三)大多數審計證據是說服性而非結論性的;
(四)為形成審計意見而實施的審計工作涉及大量判斷;
(五)某些特殊性質的交易和事項可能影響審計證據的說服力。
第十九條 由于舞弊者可能通過精心策劃以掩蓋其舞弊行為,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未被發現的風險,通常大于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未被發現的風險。
由于管理層往往能夠直接或間接地操縱會計記錄并編報虛假財務信息,管理層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未被發現的風險,通常大于員工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未被發現的風險。
第二十條 影響注冊會計師發現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的因素主要包括:
(一)舞弊者的狡詐程度;
(二)串通舞弊的程度;
(三)舞弊者在被審計單位的職位級別;
(四)舞弊者操縱會計記錄的頻率和范圍;
(五)舞弊者操縱的每筆金額的大小。
第二十一條 如果在完成審計工作后發現舞弊導致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特別是串通舞弊或偽造文件記錄導致的重大錯報,并不必然表明注冊會計師沒有遵守審計準則。注冊會計師是否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實施了審計工作,取決于其是否根據具體情況實施了審計程序,是否獲取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及是否根據證據評價結果出具了恰當的審計報告。
第五章 職業懷疑態度
第二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整個審計過程中以職業懷疑態度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充分考慮由于舞弊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可能性,而不應依賴以往審計中對管理層、治理層誠信形成的判斷。
第二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結合審計過程中獲取的其他證據,慎重考慮管理層和治理層對詢問所作答復的合理性,以及提供的其他信息的合理性。
第二十四條 審計工作通常不涉及鑒定文件記錄的真偽,注冊會計師也不是鑒定文件記錄真偽的專家,而且可能無法發現文件記錄中某些條款已發生變動。但在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作為審計證據的信息的可靠性,并考慮與生成和維護這些信息相關的控制的有效性。
除非存在相反的理由,注冊會計師通常認為文件記錄是真品。但如果在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情況使其認為文件記錄可能是偽造的或文件記錄中的某些條款已發生變動,注冊會計師應當作出進一步調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詢證,或考慮利用專家的工作以評價文件記錄的真偽。
第六章 項目組內部的討論
第二十五條 項目組應當討論由于舞弊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可能性。
第二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參與項目組內部的討論,并根據職業判斷、以往的審計經驗以及對被審計單位本期變化情況的了解,確定參與討論的項目組成員。項目組的關鍵成員應當參與討論。如果項目組需要擁有信息技術或其他特殊技能的專家,這些專家也應當參與討論。
項目負責人應當考慮需要將哪些事項向未參與討論的項目組成員傳達。
第二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在討論時強調在整個審計過程中對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保持警惕的重要性。
第二十八條 在整個審計過程中,項目組成員應當持續交換可能影響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的風險評估及其應對程序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項目組討論的內容通常包括:
(一)由于舞弊導致財務報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重大錯報可能發生的領域及方式;
(二)在遇到哪些情形時需要考慮存在舞弊的可能性;
(三)已了解的可能產生舞弊動機或壓力、提供舞弊機會、營造舞弊行為合理化環境的外部和內部因素;
(四)已注意到的對被審計單位舞弊的指控;
(五)已注意到的管理層或員工在行為或生活方式上出現的異常或無法解釋的變化;
(六)管理層凌駕于控制之上的可能性;
(七)是否有跡象表明管理層操縱利潤,以及采取的可能導致舞弊的操縱利潤手段;
(八)管理層對接觸現金或其他易被侵占資產的員工實施監督的情況;
(九)為應對舞弊導致財務報表重大錯報可能性而選擇的審計程序,以及各種審計程序的有效性;
(十)如何使擬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不易為被審計單位預見。
第七章 風險評估程序
第一節 總 體 要 求
第三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審計程序,以獲取用于識別舞弊導致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所需的信息:
(一)詢問被審計單位的管理層、治理層以及內部的其他相關人員,以了解管理層針對舞弊風險設計的內部控制,以及治理層如何監督管理層對舞弊風險的識別和應對過程;
(二)考慮是否存在舞弊風險因素;
(三)考慮在實施分析程序時發現的異常關系或偏離預期的關系;
(四)考慮有助于識別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的其他信息。
第二節 詢 問
第三十一條 在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向管理層詢問下列事項:
(一)管理層對舞弊導致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
(二)管理層對舞弊風險的識別和應對過程;
(三)管理層就其對舞弊風險的識別和應對過程與治理層溝通的情況;
(四)管理層就其經營理念及道德觀念與員工溝通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管理層對舞弊風險及相應控制所作評估的性質、范圍和頻率,以了解控制環境。
第三十三條 在業主直接經營的小型被審計單位中,參與經營管理的業主(以下簡稱業主)可能比大型被審計單位實施更有效的控制監督,并由此彌補不相容職責分離不足的缺陷;但也可能由于內部控制不正規,業主容易凌駕于內部控制之上。
在識別小型被審計單位由于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小型被審計單位的上述特征。
第三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詢問管理層、內部審計人員和內部其他相關人員,以確定其是否知悉任何舞弊事實、舞弊嫌疑或舞弊指控。
第三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通過詢問管理層可能獲取關于員工舞弊導致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的有用信息,但難以獲取關于管理層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的有用信息。
注冊會計師還應當詢問被審計單位內部的其他相關人員,以便從不同于管理層和對財務報告負有責任的人員的角度獲取信息。
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職業判斷,確定擬詢問的被審計單位內部其他人員的范圍及詢問內容。
第三十六條 如果被審計單位設有內部審計職能,注冊會計師應當詢問內部審計人員,詢問內容主要包括:
(一)內部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舞弊風險的認識;
(二)內部審計人員在本期是否實施了用以發現舞弊的程序;
(三)管理層對通過內部審計程序發現的舞弊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應對措施;
(四)內部審計人員是否了解任何舞弊事實、舞弊嫌疑或舞弊指控。
第三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向被審計單位內部的下列人員詢問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舞弊:
(一)不直接參與財務報告過程的業務人員;
(二)負責生成、處理或記錄復雜、異常交易的人員及其監督人員;
(三)負責法律事務的人員;
(四)負責道德事務的人員;
(五)負責處理舞弊指控的人員。
在詢問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詢問不同級別的人員。
第三十八條 在評價管理層對詢問作出的答復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職業懷疑態度,認識到管理層通常最有條件實施舞弊。
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職業判斷,確定是否有必要通過其他信息對管理層的答復進行印證。如果管理層的答復與其他信息不一致,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適當措施予以解決。
第三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治理層如何監督管理層對舞弊風險的識別和應對過程,以及管理層為降低舞弊風險設計的內部控制。
注冊會計師可通過參加相關會議、閱讀會議紀要或詢問治理層等審計程序了解有關情況。
第四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詢問治理層,以確定其是否知悉任何舞弊事實、舞弊嫌疑或舞弊指控。
治理層對注冊會計師詢問的答復可作為管理層答復的佐證信息。如果治理層的答復與管理層的答復不一致,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進一步的審計證據予以解決。
第三節 考慮舞弊風險因素
第四十一條 在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所獲取的信息是否表明存在舞弊風險因素。
舞弊風險因素是指注冊會計師在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時識別的、可能表明存在舞弊動機或壓力、機會的事項或情況,以及被審計單位對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的合理化解釋。
第四十二條 舞弊風險因素的存在并不一定表明發生了舞弊,但在舞弊發生時通常存在舞弊風險因素。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舞弊風險因素的存在對其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四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職業判斷,考慮被審計單位的規模、復雜程度、所有權結構及所處行業等,以確定舞弊風險因素的相關性和重要程度。
第四節 考慮異常關系或偏離預期的關系
第四十四條 在實施分析程序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可能表明存在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的異常關系或偏離預期的關系。
第四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實施分析程序有助于識別異常的交易或事項,以及對財務報表和審計產生影響的金額、比率和趨勢。
在實施分析程序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預期可能存在的合理關系,并與被審計單位記錄的金額、依據記錄金額計算的比率或趨勢相比較;如果發現異常關系或偏離預期的關系,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識別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時考慮這些比較結果。
第五節 考慮其他信息
第四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時所獲取的其他信息,是否表明被審計單位存在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
其他信息可能來源于項目組內部的討論、客戶承接或續約過程以及向被審計單位提供其他服務所獲得的經驗。
第八章 識別和評估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
第四十七條 在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層次以及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識別和評估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
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屬于需要注冊會計師特別考慮的重大錯報風險,即特別風險。對于此類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被審計單位相關控制的設計情況,并確定其是否已經得到執行。
第四十八條 在運用職業判斷評估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實施風險評估程序獲取的信息,并考慮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以識別舞弊風險;
(二)將識別的風險與認定層次可能發生錯報的領域相聯系;
(三)識別的風險是否重大;
(四)識別的風險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可能性。
第四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管理層為防止或發現舞弊而設計、實施的內部控制,以進一步了解舞弊風險因素及管理層對舞弊風險的態度。
第五十條 對財務信息作出虛假報告導致的重大錯報通常源于多計或少計收入,注冊會計師應當假定被審計單位在收入確認方面存在舞弊風險,并應當考慮哪些收入類別以及與收入有關的交易或認定可能導致舞弊風險。
第九章 應對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
第一節 總 體 要 求
第五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評估的舞弊導致的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確定總體應對措施,并針對評估的舞弊導致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
第五十二條 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屬于特別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專門針對該風險實施實質性程序。
第五十三條 為應對評估的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高度的職業懷疑態度,包括:
(一)對有關重大交易的文件記錄進行檢查時,對文件記錄的性質和范圍的選擇保持敏感;
(二)就管理層對重大事項作出的解釋或聲明,有意識地通過其他信息予以驗證。
第二節 總體應對措施
第五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評估的舞弊導致的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確定下列總體應對措施:
(一)考慮人員的適當分派和督導;
(二)考慮被審計單位采用的會計政策;
(三)在選擇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應當注意使某些程序不為被審計單位預見或事先了解。
第五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結果,分派具備相應知識和技能的人員或利用專家的工作,并進行相應的督導。
第五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管理層對重大會計政策(特別是涉及主觀計量或復雜交易時)的選擇和運用,是否可能表明管理層通過操縱利潤對財務信息作出虛假報告。
第五十七條 熟悉常規審計程序的被審計單位內部人員更有能力掩蓋其對財務信息作出虛假報告的行為,注冊會計師在選擇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應當有意識地避免被這些人員預見或事先了解。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通常由于風險程度較低而不會作出測試的賬戶余額實施實質性程序;
(二)調整審計程序的時間,使之有別于預期的時間安排;
(三)運用不同的抽樣方法;
(四)對不同地理位置的多個組成部分實施審計程序;
(五)以不預先通知的方式實施審計程序。
第三節 針對舞弊導致的認定層次的
重大錯報風險實施的審計程序
第五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通過下列方式,應對舞弊導致的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
(一)改變擬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以獲取更為可靠、相關的審計證據,或獲取其他佐證性信息,包括更加重視實地觀察或檢查,在實施函證程序時改變常規函證內容,詢問被審計單位的非財務人員等;
(二)改變實質性程序的時間,包括在期末或接近期末實施實質性程序,或針對本期較早時間發生的交易事項或貫穿于整個本期的交易事項實施測試;
(三)改變審計程序的范圍,包括擴大樣本規模,采用更詳細的數據實施分析程序等。
第四節 針對管理層凌駕于控制之上的風險實施的程序
第五十九條 管理層凌駕于控制之上的風險屬于特別風險,注冊會計師針對該特別風險應當實施的審計程序包括:
(一)測試日常會計核算過程中作出的會計分錄以及為編制財務報表作出的調整分錄是否適當;
(二)復核會計估計是否有失公允,從而可能產生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
(三)對于注意到的、超出正常經營過程或基于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了解顯得異常的重大交易,了解其商業理由的合理性。
第六十條 在設計和實施審計程序,以測試日常會計核算過程中作出的會計分錄以及為編制財務報表作出的調整分錄是否適當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了解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告過程,并了解被審計單位對日常會計分錄及財務報表編制過程中的調整分錄的控制;
(二)評價被審計單位對日常會計分錄及財務報表編制過程中的調整分錄的控制,并確定其是否得到執行;
(三)詢問被審計單位內部參與財務報告過程的人員是否注意到在編制會計分錄或調整分錄時存在不恰當或異常活動;
(四)確定測試的時間;
(五)選擇擬測試的會計分錄或調整分錄。
第六十一條 為選擇擬測試的會計分錄或調整分錄并確定適當的測試方法,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注冊會計師對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
(二)被審計單位對會計分錄或調整分錄已實施的控制;
(三)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告過程以及所能獲取的證據性質;
(四)虛假會計分錄或調整分錄的特征;
(五)會計賬戶的性質和復雜程度;
(六)在常規業務流程之外處理的會計分錄和調整分錄。
第六十二條 管理層通常通過故意作出不當的會計估計對財務信息作出虛假報告。在復核會計估計是否有失公允、從而可能產生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從財務報表整體上考慮管理層作出的某項會計估計是否反映出管理層的某種偏向,是否與注冊會計師所獲取審計證據表明的最佳估計存在重大差異;
(二)復核管理層在以前年度財務報表中作出的重大會計估計及其依據的假設。
第六十三條 如果發現管理層作出的會計估計可能有失公允,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這是否表明存在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管理層在作出會計估計時是否同時高估或低估所有準備,從而使收益在兩個或多個會計期間內得以平滑,或達到某特定收益水平。
第六十四條 對于超出正常經營過程或基于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了解顯得異常的重大交易,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這些交易的商業理由的合理性。
在了解這些交易的商業理由的合理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事項:
(一)交易的形式是否過于復雜;
(二)管理層是否已與治理層就此類交易的性質和會計處理進行討論并作出適當記錄;
(三)管理層是否更強調需要采用某種特定的會計處理方式,而不強調交易的經濟實質;
(四)對于涉及不納入合并范圍的關聯方(包括特殊目的實體)的交易,是否已得到治理層的適當審核與批準;
(五)交易是否涉及以往未識別的關聯方,或不具備實質性交易基礎或獨立財務能力的第三方。
第十章 評價審計證據
第六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實施的審計程序和獲取的審計證據,評價對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是否仍然適當。如果認為不適當,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或修改審計程序。
在作出評價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項目組內部是否在整個審計過程中,就可能表明存在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的信息或情形進行了適當溝通。
第六十六條 財務報表審計是一個累積和不斷修正的過程。
隨著計劃的審計程序的實施,注冊會計師可能發現獲取的信息與評估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所依據的信息存在重大差異。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修正風險評估結果,并據以修改原計劃的其他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第六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審計工作完成或接近完成階段實施的分析程序,是否表明存在以往未識別的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
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職業判斷確定可能表明存在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的趨勢或關系,尤其是與期末確認的收入或利潤有關的異常趨勢或關系。
第六十八條 如果發現某項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該項錯報是否表明存在舞弊。
如果某項錯報表明存在舞弊,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該項錯報對審計工作其他方面的影響,特別是考慮管理層聲明的可靠性。
第六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不應將審計中發現的舞弊視為孤立發生的事項。注冊會計師還應當考慮發現的錯報是否表明,在某一特定領域存在舞弊導致的更高的重大錯報風險。
第七十條 如果認為錯報是舞弊或可能是舞弊導致的,即使錯報金額對財務報表的影響并不重大,注冊會計師仍應考慮錯報涉及的人員在被審計單位中的職位。
如果錯報涉及較高級別的管理層,即使錯報金額對財務報表的影響并不重大,也可能表明存在更具廣泛影響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重新評估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并考慮重新評估的結果對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的影響;
(二)重新考慮此前獲取的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包括管理層聲明的完整性和可信性,以及作為審計證據的文件和會計記錄的真實性,并考慮管理層與員工或第三方串通舞弊的可能性。
第七十一條 如果認為財務報表存在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或雖認為存在舞弊但無法確定其對財務報表的影響,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該事項對審計的影響。
第十一章 與管理層、治理層和監管機構的溝通
第七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管理層就下列事項作出的書面聲明:
(一)設計和執行內部控制以防止或發現舞弊是管理層的責任;
(二)已向注冊會計師披露了其對舞弊導致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結果;
(三)已向注冊會計師披露了已知的涉及管理層、在內部控制中承擔重要職責的員工以及其舞弊行為可能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人員的舞弊或舞弊嫌疑;
(四)已向注冊會計師披露了從現任和前任員工、分析師、監管機構等方面獲知的、影響財務報表的舞弊指控或舞弊嫌疑。
第七十三條 如果發現舞弊或獲取的信息表明可能存在舞弊,注冊會計師應當盡早將此類事項與適當層次的管理層溝通。
第七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職業判斷確定擬溝通的適當層次的管理層,并考慮串通舞弊的可能性、舞弊嫌疑的性質和重大程度等因素的影響。
通常情況下,擬溝通的管理層應當比涉嫌舞弊人員至少高出一個級別。
第七十五條 如果發現舞弊涉及管理層、在內部控制中承擔重要職責的員工以及其舞弊行為可能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人員,注冊會計師應當盡早將此類事項與治理層溝通。
第七十六條 如果對管理層、治理層的誠信產生懷疑,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征詢法律意見,以采取適當措施。
第七十七條 在審計工作的前期,注冊會計師應當就審計中可能發現的、不會導致財務報表重大錯報的員工舞弊如何進行溝通與治理層達成共識。
第七十八條 如果注意到旨在防止或發現舞弊的內部控制在設計或執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注冊會計師應當盡早告知適當層次的管理層和治理層。
第七十九條 如果識別出管理層未加控制或控制不當的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或認為被審計單位的風險評估過程存在重大缺陷,注冊會計師應當就此類內部控制缺陷與治理層溝通。
第八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還存在其他需要與治理層討論的有關舞弊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注冊會計師對管理層實施的財務報表錯報風險評估及相關控制評估的性質、范圍和頻率的疑慮;
(二)管理層未能恰當應對已發現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的事實;
(三)管理層未能恰當應對已發現的舞弊的事實;
(四)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控制環境的評價,包括對管理層勝任能力和誠信的疑慮;
(五)注冊會計師注意到的可能表明管理層對財務信息作出虛假報告的行為;
(六)注冊會計師對超出正常經營過程的交易的授權適當性的疑慮。
第八十一條 如果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管理層和治理層的重大舞弊,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征詢法律意見,以采取適當措施。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是否向監管機構報告管理層和治理層的重大舞弊。
第十二章 無法繼續執行審計業務時的考慮
第八十二條 如果財務報表存在舞弊或舞弊嫌疑導致的錯報,且注冊會計師遇到難以繼續執行審計業務的異常情形,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相應的職業責任和法律責任,包括向審計業務委托人報告,或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監管機構報告;
(二)對審計報告的影響,或解除業務約定。
注冊會計師難以繼續執行審計業務的異常情形通常包括:
(一)被審計單位針對舞弊未能采取注冊會計師認為必要的措施;
(二)注冊會計師通過考慮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和審計測試的結果,認為存在重大和廣泛的舞弊風險;
(三)注冊會計師對管理層、治理層的勝任能力或誠信產生了極大的疑慮。
第八十三條 如果決定解除業務約定,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與適當層次的管理層和治理層討論解除業務約定的決定和理由;
(二)向審計業務委托人報告解除業務約定的決定和理由;
(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監管機構報告解除業務約定的決定和理由。
第八十四條 在決定是否解除業務約定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管理層或治理層參與舞弊的程度及其影響等因素。
第八十五條 在決定是否解除業務約定以及采取適當措施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征詢法律意見。
第十三章 審計工作記錄
第八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并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規定,對下列內容形成審計工作記錄:
(一)項目組內部就舞弊導致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進行的討論及得出的重要結論;
(二)識別和評估的舞弊導致的財務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
第八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實施的程序》的規定,對下列內容形成審計工作記錄:
(一)對評估的舞弊導致的財務報表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總體應對措施;
(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三)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與評估的舞弊導致的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之間的聯系;
(四)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包括用于應對管理層凌駕于控制之上的風險而實施的審計程序)的結果。
第八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與管理層、治理層、監管機構或其他相關各方就舞弊事項進行溝通的情況。
第八十九條 根據本準則第五十條的規定實施審計工作后,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在收入確認方面不存在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得出該結論的理由形成審計工作記錄。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九十條 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