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對法律法規的考慮,明確執業責任,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本準則不適用于注冊會計師接受專項委托審計并報告被審計單位遵守特定法律法規的業務。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違反法規行為,是指被審計單位有意或無意地違反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之外的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條 在設計和實施審計程序以及評價和報告審計結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關注被審計單位違反法規行為可能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
第五條 在考慮被審計單位的一項行為是否違反法律法規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征詢法律意見。
第二章 管理層遵守法律法規的責任
第六條 保證經營活動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防止和發現違反法規行為是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責任。
第七條 管理層通常通過執行下列政策和程序,以防止和發現違反法規行為:
(一)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確保設計的經營程序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建立和實施適當的內部控制;
(三)制定、公布并遵守行為規范;
(四)確保員工經過適當培訓,了解各項行為規范;
(五)監控行為規范的遵守情況,對違反行為規范的員工給予適當處罰;
(六)聘請法律顧問,幫助管理層了解法律法規要求;
(七)匯集必須遵守的法律法規,保存被投訴的記錄;
(八)將適當的職責分派給內部審計和審計委員會,幫助管理層履行防止和發現違反法規行為的責任。
第三章 對被審計單位遵守法律法規的考慮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不應當、也不能對防止被審計單位違反法規行為負責,但執行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可能是遏制違反法規行為的一項措施。
第九條 由于存在下列因素,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違反法規行為會導致更高的重大錯報風險:
(一)許多法律法規主要與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相關,且不能被會計信息系統所反映;
(二)審計程序的有效性受到內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和使用的測試方法的影響;
(三)注冊會計師獲取的審計證據大多是說服性而非結論性的;
(四)違反法規行為可能涉及故意隱瞞的行為。
第十條 在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職業懷疑態度,充分關注審計可能揭露導致其對被審計單位遵守法律法規產生懷疑的情況或事項。
第十一條 如果法律法規要求注冊會計師報告被審計單位對某些法定條款的遵守情況,注冊會計師應當制定計劃,以測試被審計單位對這些條款的遵守情況。
第十二條 在計劃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總體了解適用于被審計單位及其所處行業的法律法規,以及被審計單位如何遵守這些法律法規。
第十三條 在獲得總體了解時,注冊會計師應當特別關注某些法律法規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產生重要影響的經營風險,即違反法律法規可能導致被審計單位停業或對其持續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第十四條 為獲得對法律法規的總體了解,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審計程序:
(一)利用了解被審計單位行業狀況、法律環境與監管環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時所獲知的信息;
(二)向管理層詢問被審計單位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而采用的政策和程序;
(三)向管理層詢問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可能產生重要影響的法律法規;
(四)與管理層討論在識別、評價和處理訴訟、索賠與稅務糾紛時采用的政策和程序;
(五)與審計組成部分的其他注冊會計師討論適用于該組成部分的法律法規。
第十五條 在獲得總體了解后,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進一步審計程序,以有助于識別被審計單位在編制財務報表時應當考慮的違反法規行為:
(一)向管理層詢問被審計單位是否遵守了適用于被審計單位及其行業的法律法規;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與許可證頒發機構或監管機構的往來函件。
第十六條 對影響財務報表重大金額和披露的法律法規,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被審計單位遵守這些法律法規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了解這些法律法規及其變化,以便在審計財務報表相關認定時考慮這些法律法規。
第十七條 除實施本準則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審計程序以外,注冊會計師不需對被審計單位遵守法律法規情況實施其他審計程序,因為實施其他審計程序超出了財務報表的審計范圍。
第十八條 為形成財務報表審計意見所實施的審計程序,可能使注冊會計師注意到被審計單位存在影響財務報表的違反法規行為,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此保持警覺。
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向管理層獲取書面聲明,以表明被審計單位已將其知悉的、影響財務報表的所有違反或可能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告知注冊會計師。
第二十條 如果沒有證據表明被審計單位存在違反法規行為,注冊會計師可推定被審計單位遵守了相關法律法規。
第四章 發現違反法規行為時實施的審計程序
第二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關注可能表明被審計單位違反法律法規的下列信息:
(一)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或處罰;
(二)提供異常貸款或支付不明費用;
(三)與關聯方存在異常交易;
(四)支付異常的銷售傭金或代理費用;
(五)購銷價格嚴重偏離市場價格;
(六)異常的現金收支;
(七)與在稅收優惠地注冊的公司存在異常交易;
(八)向商品或勞務提供者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支付商品或勞務款項;
(九)收付款缺少適當的交易控制記錄;
(十)現有的會計信息系統不能提供適當審計軌跡或充分證據;
(十一)交易未經授權或記錄不當;
(十二)媒介評論。
第二十二條 當發現可能存在違反法規行為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該行為的性質及發生的環境,并獲取其他適當信息,以評價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 在評價違反法規行為對財務報表可能產生的影響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因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封存財產、強制停業及訴訟等導致的潛在財務后果;
(二)潛在財務后果是否需要披露;
(三)潛在財務后果是否嚴重,以至于影響到財務報表的公允反映。
第二十四條 當認為可能存在違反法規行為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所發現的情況,并與管理層討論。
第二十五條 如果管理層不能提供令人滿意的信息證明其確實遵守了法律法規,注冊會計師應當向被審計單位律師咨詢有關法律法規的遵守情況,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產生的影響。
當認為向被審計單位律師咨詢是不適當的,或不滿意其提供的咨詢意見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向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的律師咨詢,以確定:
(一)被審計單位是否存在違反法規行為;
(二)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
(三)應采取的進一步行動。
第二十六條 當懷疑被審計單位存在違反法規行為而又無法獲取充分信息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缺乏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第二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違反法規行為對審計的其他方面的影響,尤其對管理層聲明可靠性的影響。
如果違反法規行為未被內部控制發現或未包含在管理層聲明中,注冊會計師應當重新考慮風險評估結果和管理層聲明的有效性。
第五章 對違反法規行為的報告
第一節 與治理層溝通
第二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將注意到的違反法規行為盡快地與治理層溝通,或獲取治理層已獲知違反法規行為的審計證據。
第二十九條 如果認為違反法規行為是故意和重大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就發現的情況立即與治理層溝通。
第三十條 如果懷疑違反法規行為涉及高級管理人員,注冊會計師應當向被審計單位內部的審計委員會或監事會等更高層次的機構報告。
如果不存在更高層次的機構,或注冊會計師認為報告不起作用,或難以確定向誰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征詢法律意見。
第二節 出具審計報告
第三十一條 如果認為違反法規行為對財務報表有重大影響,且未能在財務報表中得到恰當反映,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二條 如果因被審計單位阻撓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評價是否發生或可能發生對財務報表具有重大影響的違反法規行為,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審計范圍受到限制的程度,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三條 如果因審計范圍受到被審計單位以外的其他條件限制而無法確定違反法規行為是否發生,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其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第三節 向監管機構報告
第三十四條 如果發現被審計單位存在嚴重違反法規行為,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法律法規是否要求其向監管機構報告;必要時,征詢法律意見。
第六章 解除業務約定
第三十五條 如果被審計單位存在違反法規行為,且沒有采取注冊會計師認為必要的補救措施,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解除業務約定。
第三十六條 在解除業務約定后,如果接到后任注冊會計師的詢問,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2號--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的規定,向其說明是否存在不應承接該業務的理由。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