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關稅〔2016〕63號
海關總署:
為了引導合理消費,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節能減排,經國務院批準,對小汽車進口環節消費稅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對我國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外國駐華機構及人員、非居民常住人員、政府間協議規定等應稅(消費稅)進口自用,且完稅價格130萬元及以上的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按照生產(進口)環節稅率和零售環節稅率(10%)加總計算,由海關代征。具體稅目見附件。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執行。
附件:小汽車進口環節消費稅稅目稅率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