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規定:“三、關于跨境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問題
境外投資者在境內從事混合性投資業務,滿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41號)第一條規定的條件的,可以按照該公告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但同時符合以下兩種情形的除外:
(一)該境外投資者與境內被投資企業構成關聯關系;
(二)境外投資者所在國家(地區)將該項投資收益認定為權益性投資收益,且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同時符合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境內被投資企業向境外投資者支付的利息應視為股息,不得進行稅前扣除。
……
本公告適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匯算清繳。”